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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国土资源局权责清单(破坏基本农田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8-27 15:19 来源:未知 作者:睢县国土局 阅读次数: 关闭窗口

睢县国土资源局权责清单

行政职权编码

411422122005

行政职权名称

破坏基本农田行为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构

国土资源监察大队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申请材料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1、立案: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3、审查: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送达:.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地点

睢县凤城大道与世纪大道交叉口西200米国土资源局办公楼1

服务电话

0370-3083287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70-3083270

(责任编辑:睢县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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