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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发布时间::2016-04-22 17:2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关闭窗口

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修订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4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施行)有关条款
6、《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12月1日施行)有关条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修订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
 二、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程序及时限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听证。
(1)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履行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义务。
(2)听证内容告知。当事人在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举行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事项。
4、审查和决定。
5、决定处罚(包括决定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机关应当在宣布行政处罚决定后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7、结案。
三、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时限 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当事人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可以 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限为2个月;当事人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3个月。  土地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日。 (责任编辑:睢县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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