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8-31 16:27 来源:未知 作者:睢县国土局 阅读次数: 【 关闭窗口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22121001 | ||
行政职权名称 | 临时用地审批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 ||
实施对象 | 申请用地单位 | ||
实施机构 | 用地审批管理股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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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临时用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 ||
申请材料 |
1.建设单位临时用地申请报告(原件三份)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机构码证、经办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三份); 3.临时用地的立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3份); 4.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定点红线图(复印件三份); 5.临时用地复垦承诺书(原件三份) 6.涉及采矿用途的,需具备一体环保及安全监督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可意见(复印件三份) 7.临时用地范围图(比例尺1:500或1:1000); 8.涉及占用林地的出具林业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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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2、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 |||
3、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知理由)。 | |||
4、送达: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发放批复文件。 | |||
5、监管:建立实施监管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2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睢县凤城大道与世纪大道交叉口西200米国土资源局办公楼5楼 | 服务电话 | 0370—3083271 |
投诉机构 | 办公室 | 投诉电话 | 0370—3083270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