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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4-17 16:09 来源:未知 作者:睢县国土局 阅读次数: 关闭窗口

物权法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责任编辑:睢县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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